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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杀幼子铸大错,受援人获强制医疗(广饶)

时间:2018-01-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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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杀幼子铸大错,受援人获强制医疗
 
案件性质:刑事诉讼  
案件类型:强制医疗
指派单位: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
 
【案件介绍】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宋某某的儿子缪乙生病一直未见好转,其丈夫缪甲在外打工,为此宋某某精神压力过大,长期失眠,又因儿子生病长期不好而产生自责心理,觉得是自己没照顾好孩子。因此,产生了将孩子杀死然后自杀的心理。在此期间,其曾有用枕头捂孩子面部、扼颈等行为被家人发现而制止。为此,其家人曾将她与儿子隔开。2017年2月初,其儿子病情加重,宋某某无法从生活中排解,遂又产生了先杀死儿子再自杀的想法。2月5日,她写下遗书后,将孩子带至XX镇西南方向的树林中掐死,之后,她自杀未成被人救下。案发后,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患有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疾病发病期,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经胜利医院诊断,其入院后仍不愿与人交流、情绪低落。其风险评估为I级。
宋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严重侵害他人生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强制医疗。为此,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强制医疗。
2017年11月2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向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诉讼代理人通知书,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坤律师为宋某某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
接案后,李律师及时了解本案案情,并立即去广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案卷。同时,李律师了解到本案是广饶县的第一例强制医疗案,法院及法官都非常关注,该案的审理将会对以后的相似案件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意识到该案的重要性与前瞻性, 李律师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到胜利医院心理康复中心四楼会见了正在接受治疗的宋某某,并与其进行了相关的谈话,了解了相关案情。
法理分析
2017年12月12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律师根据案卷材料、与当事人的谈话、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被申请人宋某某符合法定强制医疗的规定。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致一人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中犯罪行为暴力性和后果严重性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宋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公安局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根据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宋某某患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疾病的发病期,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关于实施强制医疗的对象系“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案发前就已经患有抑郁症,案发后留下遗书割腕自杀,被羁押期间精神状态仍非常差,不配合案件侦查,拒绝饮食且有自伤自残行为。根据与被申请人会见时的交流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的状态,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尚未完全恢复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关于实施强制医疗的对象有危害社会可能的人身危险性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宋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证明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建议法庭对被申请人宋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2017年12月13日,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广饶县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其审理对以后的相似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案也更应该引起案情之外的每一个人尤其是初为父母者的深刻思考。俗语称:虎毒不食子。天下哪有不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本案的被申请人宋某某同样也深爱着自己的孩子,造成如此沉重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爱说话、不爱与人交际、没有自己的工作等,这都是造成其内心抑郁的原因,再加上孩子是自己的心头肉,却看着孩子生病受罪而陷入深深的自责,导致其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痛下杀手。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了解,本着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庭审,认真撰写并发表代理词,使得法庭全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有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不仅对民事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刑事案件亦应加强,切实做到真实有效地保障基层困难的群众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王春光贾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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