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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养陷苦海,法律援助帮脱离(广饶县供稿)

时间:2017-11-2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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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指派单位: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利敬 

    【案情简介】残疾人杨某(女)与刘某系夫妻。1987年3月,刘某的岳父刘甲在家门口捡到一名弃婴(刘乙,男),交由刘某、杨某夫妻抚养。刘某、杨某夫妻共同收养了出生仅几个月的刘乙,他们省吃俭用供刘乙生活、上学,将其抚养长大成人,并给刘乙娶了媳妇。刘某、杨某夫妻本以为可以安度晚年了,令人气愤的是刘乙于2014-2016年期间,多次向他人借款或给他人担保但无力偿还引起多起经济纠纷,后由刘某、杨某夫妻陆续替刘乙偿还借款10万多元,现刘乙下落不明,但仍有部分债权人上门要债。如今刘某、杨某夫妻年龄大了,刘乙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在外面欠下许多债务,导致刘某、杨某夫妻与养子刘乙之间的父子、母子关系恶化,矛盾加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刘某、杨某夫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刘乙解除收养关系。

    【办理过程】2017年1月下旬,残疾人杨某与其丈夫刘某一起到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俩。经初审,杨某系残疾人且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报请主任予以审批,主任做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徐利敬承办该案。徐律师接受指派后,耐心仔细的与受援人进行了交谈,了解他们的诉求并积极取证,当即代书民事起诉状。2017年1月12日,原告刘某、杨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5月23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某、杨某与刘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刘某、杨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是原被告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首先我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刘某、杨某收养刘乙时,刘乙是被生父母丢弃的弃婴,故原被告双方均符合收养法第8条之规定。其次,刘某、杨某与刘乙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为群众和村委会所公认,且对刘乙也尽了抚养义务;刘乙被生父母抛弃后一直未有人来认领,亲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原告收养被告是在1987年,当时《收养法》尚未出台,没有收养公证或登记一说,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强,但原告的收养行为村民及村委会都公开知晓,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二是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作为养父母已完成对被告的抚养、教育义务,而被告成年后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让原告替其还债。其种种行为,已给其年迈的养父母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原告已为被告偿还了15万多元的债务,但被告仍不知悔改,继续赌博、借高利贷,债主找不到被告就到原告家闹,让原告还钱,原告现在有家也不敢回,只能在外租房居住,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

庭审中,徐律师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李某某的欠款借条及借款协议9份,李某某自己书写的证明1份以及两名街坊邻居的证言以此证明刘某、杨某与刘乙之间确实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两原告对被告尽了抚养义务,但被告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还赌博,欠高利贷,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办理结果】2017年5月23日,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杨某于1987年3月收养被告刘乙,刘某、杨某虽未就收养行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且刘某、杨某将刘乙抚养成人,该情况得到村民公认,所在村委也出具了证明,应认定刘某、杨某和刘乙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刘某、杨某给刘乙偿还了大量的借款及担保借款,刘乙虽写下证明保证悔改,但在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有债权人到两原告处要账,给刘某、杨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无法与刘乙共同生活。被告刘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刘某、杨某与被告刘乙的收养关系。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现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应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解除一段关系固然容易,但养育这些年所花费的心血又如何算得清,哪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儿女,若不是彻底伤透了心,相信刘某、杨某断然不能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当初收养肯定也是希望在自己年迈的时候有人能够照顾自己。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这既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父母总是不计回报的对子女付出,相信刘某、杨某也是这样,但刘乙太不争气,不但不体谅父母的艰辛,还到处借钱赌博,屡教不改,给年迈的父母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这是何等的不孝,只希望本次判决能够使刘乙觉悟,痛改前非,戒掉赌博的恶习,不再给年迈的父母带来麻烦。如若有心,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就当为了报答父母这些年的养育之恩,也给曾经的养父母尽尽赡养义务,这样也能抚慰他们那已然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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